參照民法 #967 (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
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),血親分為直系血親及旁系血親二種。本條第一項,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。己身所從出之血親,如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父母;從己身所出之血親,如子女、孫子女、外孫子女。
1、直系血親的計算:從已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。
(1) 從已身上數,為尊親屬。例如父母,父母與自己相隔一代,則父母與自己的關係為直系血親一親等。
(2) 從已身下數,為卑親屬。例如孫子女,孫子女與自己相隔二代,則孫子女與自己的關係為直系血親二親等。
2、旁系血親的計算: 從己身 數至 同源之直系血親 ,再由 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參照民法 #967 第二項,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。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的兄弟姊妹。例如你哥哥與你的關係,首先你們乃同一父母所生,出於同源之血親,你與哥哥係旁系血親,而親等之計算要從自己數至父母,再從父母數至哥哥,如圖解:
父母
(一親等)/ \(一親等)
自己 哥哥
按民法 #969 (第 969 條 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),稱姻親者,謂血親之配偶、配偶之血親、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。又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按民法 #970 之規定如下列三款:
一、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二、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三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Q1 :你與阿姨之親系及親等?
A1 :你與阿姨非屬直系血親,乃係出於同源(外祖父母)之旁系血親。你與外祖父母為直系血親二親等,而外祖父母與阿姨為直系血親一親等,故你與阿姨為旁系血親三親等。
Q2 :你與姨丈的親系及親等?
A2 :按民法 #969 規定,阿姨之配偶乃你之姻親。再按民法 #970 (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:
一、血親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二、配偶之血親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三、配偶之血親之配偶,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
)第一款規定,阿姨之配偶,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。即姨丈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,則你與姨丈為旁系姻親三親等。如圖示:
外祖父母
(一親等]/ \(一親等)
母 阿姨 ------------- 姨丈
(一親等)/
自己
Q3 :你與朋友的關係?民法上沒有關係,詳見圖解。
A3 :
設 A =你姨丈=朋友的叔叔
B =朋友的祖父母
C =朋友的父
外祖父母 B
/ \ / \
母 阿姨 ------------------- A C
/ \
自己 朋友
Q4 :何謂旁系血親六親等?
A4 :
(1) 民法 #983 第一項第二款,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不得結婚, A 、 B 之親等及親系為旁系血親六親等,故不得結婚。
(2) 民法 #983 第一項第二款但書,若 B 為小丁之養子女且 A 、 B 輩分相同者,可結婚。(但書為例外法優於前段原則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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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,不得結婚︰
一、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。
二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。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
親,輩分相同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相同者。
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姻親關係消滅後,亦適用之。
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,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,
在收養關係終止後,亦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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